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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董事长涉嫌猥亵9岁女童 律师:或涉强奸罪 | 法宝关注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日报、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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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据媒体报道,6月29日下午,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在上海市一家五星级酒店涉嫌猥亵9岁女童,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对此,有律师表示,王某某行为或涉嫌强奸罪。


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猥亵9岁女童


  7月3日,有媒体报道,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于7月1日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悉,王某某猥亵女童的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赴上海报警,王某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7月3日晚,上海警方通报确认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也被刑拘。


  警情通报显示,上海普陀警方于6月30日22时许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


报道称,女童由一名周姓女子带入酒店。该女子为江苏徐州人,今年49岁,目前已到案。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应判处强奸罪

或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件曝光后引发网友关注。其中,对于王某某行为涉嫌猥亵还是强奸的定性引发争论。


  就此,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霞律师回应记者表示,目前具体情况尚不明晰,但从现有报道来看,虽造成女童阴道撕裂,但过程可能未涉及生殖器接触,或者目前还没有生殖器接触的证据。


  然而,张玉霞律师补充,由于受害女童只有9岁,从法律定义上来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在法律上被视为幼女,即便没有发生生殖器官接触,涉嫌的罪名同样为强奸罪。


  这一说法同样得到了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的认同。在他看来,因受害女童只有9岁,且已造成身体损伤,应判定强奸罪,且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罪刑较轻,但强奸则属于重罪。”范辰解释,根据刑法理论,一个行为涉及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应择其重罪进行处罚,本案应判定强奸罪。


  在范辰看来,怎样认定强奸既遂,成年人受害者和儿童受害者,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他表示,法律上对儿童受害者,适用的是“接触说”,即只要性器官发生接触,即算既遂;成年人受害者,则适用“插入说”标准。


  此外,针对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对女童造成“轻伤”,范辰认为,因女童是仅有9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应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恶劣。


新城控股连夜“换帅”


7月3日晚,新城控股在上交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其中提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变更,选举公司董事兼总裁王晓松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据悉,二人为父子关系。

  


  此外,公告中还提到,王振华将继续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据公开资料,王振华出生于1962年3月,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创办人,2005年8月完成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


  2016年,王振华因个人原因接受常州市武进区纪委调查。王振华所创立的新城控股目前已成为房地产行业前20强,总资产达人民币3303.18亿元。


三大央媒火力全开:

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虽然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具体案情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证实,但这一令人发指的罪行,已然引发公愤。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等央媒均发声怒批,用辞罕见严厉。


“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挡箭牌,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之权,底线已不存,何须遮羞布?—— @人民日报


警方通报刚公布,@人民日报 火速发声,提出了针对该案的三个焦点问题:


“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

“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

“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


同时严正表态,守卫儿童权益,不容丝毫妥协和打折。



当晚23点半左右,@人民日报再发严厉评论,“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挡箭牌,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之权”是否为惯犯,是否存在产业链,均要彻查!



“对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无论他是什么身份,也不管他有多少资产,必须依法严惩、决不手软!”—— @新华视点


新华社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新华视点 评论中称,王某某作为一名知名企业家、公众人物,却将罪恶之手伸向柔弱的孩子,对于这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公众向来深恶痛绝。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相关意见: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涉嫌猥亵女童如属实:没啥好说的,从严从重吧!”——@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 更从法律角度,找出了从严从重处罚的依据。


尽管该案还处于侦查阶段,是否定罪量刑,还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判,但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并非未知数。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王某猥亵儿童罪成立,就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律“上限”处罚。


此外,还应看到的是,王某的猥亵儿童行为,还造成了女童轻伤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基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应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追究刑责,而导致儿童身体伤害的结果,应作为加重的情节,提高已有的量刑幅度。



佟丽华谈强奸和猥亵儿童案背后的

法律困境:六个问题,六个建议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和改善了我国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措施,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在立法和实践中依然面临很多严峻问题。


一、六个问题


1.很多强奸和猥亵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到观念等影响,很多受到性侵的儿童或其家长忍气吞声,没有报案;另外就是报案后,因为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这种局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置更多孩子陷于危险境地,以致罪犯往往性侵多人或犯罪延续很长时间才因偶然因素案发。如在一起案件中,50岁小学教师三年内强奸21名学生;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小学校长猥亵女生长达12年。


  我目前还正在处理两起案件,初期公安机关都不想立案,其中一起引发受害人母亲长期上访,最后是援助律师帮助受害人母亲在省公安厅长接访时去反映问题,引起公安厅长的重视才立案。法律规定要有基本的证据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往往都是熟人作案,孩子年龄小,哪懂得保存证据啊。立案难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大难点。


  2.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二次伤害”等新的问题。

  未成年人性侵是一类非常复杂的案件,但由于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了很多新的问题:如,办案民警经常多次询问受害人,有时要多次对身体进行鉴定,在一起案件中处女膜鉴定就做了三次,检察官和法官一般也还要询问受害人,受害人不得不多次回忆受到侵害的屈辱过程;司法人员尤其是办案民警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有些证据存在瑕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有些罪犯不能被追究,甘肃庆阳老师猥亵女生不起诉的案件不是个例,有的公安机关草率撤案,有的检察机关不起诉,有的法院判了无罪。


  3.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和后续保护。

  孩子受到侵害后,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似乎受到侵害的孩子做了错事,以致要承受各种压力;基本难以获得有效民事赔偿,有些案件法院判决赔偿几百元,但还难以得到执行;缺乏专业法律、社工、心理背景的人员对其提供帮助,以致有些孩子感到绝望,很多女孩受到侵害后,显然从未接受任何有效的专业帮助。


  4.学校缺乏有效预防和处理性侵的机制。

  很多学校依然忌讳开展性教育,以致老师和学生都缺乏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意识和能力;在学生受到性侵尤其是一般的猥亵或性骚扰后,学校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淡化处理,仅仅给予内部纪律处分或调到其他学校任教;不论是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强奸或猥亵案件,还是一般程度的对女学生的性骚扰,学校内部都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以致举报发生后,学校往往不知如何处置。


  5.网络诱发更多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互联网上充斥着带有性刺激、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这刺激了有些案件的发生;网络上日益常见的“文爱”、“嗑炮”,会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挑逗、猥亵和伤害;南京曾经判决的一起案件,罪犯打着招聘童星的旗号,诱骗被害未成年人通过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共猥亵儿童31人;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平台普遍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这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到性引诱、猥亵甚至被强奸的机会。


  6.严打所谓嫖宿幼女类犯罪。

  2019年3月28日,光明网报道了一起未成年人被迫卖淫的案件,标题是:“愤怒!西安一幼女被迫卖淫30余次 家属扮“嫖客”救回”。这应该是一篇正面宣传的稿件,但让我震惊的是,只见到了对强迫以及组织卖淫者的刑事处罚,那么对“被迫卖淫30余次”背后性侵幼女的人如何处理了呢?事后通过司法机关了解,公安对那些所谓的嫖客根本就没有立案侦查,没有立案侦查当然也就没有了公诉。


  2015年刑罚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目的是要将所有的类似犯罪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而不是不再处罚了。遗憾的是,嫖宿幼女罪取消了,有些地方对类似犯罪竟然不去追究刑事责任了,这是公然的渎职,遗憾的是竟然没有看到有人被追责。



二、六个建议

  

如何有效预防类似案件发生?如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更好保护受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议国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


  1.加强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建设。

  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提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问题,但多年来发展并不顺利。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厅,忧虑的是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下法院少年法庭被冲击得七零八落,焦虑的是公安机关似乎根本没有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意思。建议明确要求公检法单位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专门机构办案人员的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办理包括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内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专业化水准,真正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未成年人保护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


  特别呼吁的是,希望公安部尽快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局,这不仅对预防和办理儿童性侵案件意义重大,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都意义重大。


  2.建议立法规定:只要接到儿童遭受性侵的报案,公安机关就要按刑事案件立案。

  在公安机关大力推动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明确规定了凡是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这条规定对推进打拐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凡是接到儿童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不仅是及时受理,而是要马上立案,立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


  3.发展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不论是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还是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严重侵害,都缺乏专业的社会力量给以支持。未成年人受到性侵主要是熟人作案,其中有些就是家庭成员的侵害,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专业社会力量给以支持,未成年人很难有效维权。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发展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其不仅可以开展教育培训,预防类似案件发生,还可以在案件发生后,帮助孩子及时处理案件,给孩子以信心和力量,避免其性格扭曲、绝望、自残、自杀等各种悲剧发生。


  4.落实零容忍,建设安全校园。

  国务院2017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但这样的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建议明确中小学老师不能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凡是教师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一律调离教育系统,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要大力开展性教育,提升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要在老师继续教育培训中,重点发展包括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知识;要在学校内部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性侵的相关机制。


  5.加大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本。

  1994年,一名7岁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Megan )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奸杀,1996年5月美国颁布了“梅根法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向社会公开。我国浙江慈溪已经开始试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建议通过立法,禁止有过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监护等一切行业,对多次性侵未成年人或者犯罪后再次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向社会公开其信息,以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同时,加大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确立未成年人成年后追溯制度,保障所有罪犯都受到追究。


  6.净化网络平台,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要进一步强调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大的互联网平台必须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接受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并及时处理。网络平台要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正面教育,要及时删除涉及儿童色情的相关内容,发现或应当发现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受到骚扰、猥亵或者可能的线下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很多人都在讨论这位上市公司老总猥亵儿童案件,但欢迎大家关注这类案件背后的问题。每个家庭的孩子都可能受到伤害,看看我们自己的孩子,想想受到伤害的可怕,就要行动起来,采取措施,去完善我们的制度,去关注这类案件的预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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